GB/T-英文版/外文版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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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T-《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与GB/T-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适用范围的表述,增加了光热储能等加热源的适用性及有机硅热载体的不适用性(见第1章,年版的第1章)。删除了“合成型有机热载体”“矿物油型有机热载体”“热稳定性”“最高允许使用温度”“最高允许液膜温度”“计算最高液膜温度”“系统回流温度”“质量指标”“闭式传热系统”“开式传热系统”等GB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劣化物”的术语和定义(见3.9,年版的3.43.5_3,8_3.9_3,11,3,12,3.15~3.18)删除了对加人添加剂的有机热载体产品应提供添加剂相关信息及型式试验机构出具证明资料c的要求;增加了“有机热载体的自燃点应不低于该产品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的要求(见4.2,年版的4.2)。d增加了用于开式系统的L-QB类有机热载体的热氧化安定性要求:将正常运行时开式系统膨胀罐内的有机热载体温度“应低于C”更改为“应低于70C”(见4.5,年版的4.5)。验证检验项目中删除了“水溶性酸碱”及其试验方法GB/T;更改了“运动黏度”和“密度”项e目的判断指标,删除了GB/T、GB/T密度试验方法,并更改了表中脚注a的内容(见表1,年版的表1)。
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各种类型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及有机热载体传热系统所使用的有机热载体的安全技术条件。本文件适用于以各种有机热载体锅炉、光热储能或其他加热设备为加热源,并以间接加热为目的的有机热载体,不适用于仅以冷冻和低温冷却为目的的有机热载体,也不适用于有机硅热载体。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活用干本文件。GB/T闪点的测定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GB/T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GB/T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GB/T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石油产品、润滑油和添加剂中水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库仑滴定法
GB/T深色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逆流法)和动力黏度计算法GB/T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有机热载体热稳定性测定法GB有机热载体GB/T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清洗导则GB/T有机热载体残炭测定法充氮法NB/SH/T石油留分沸程分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NB/SH/T透明和不透明液体运动黏度的测定折管式自动黏度计法
SH/T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
3术语和定义GB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有机热载体organicheattransferfluid作为传热介质使用的有机物质的统称[来源:GB一,3.1,有修改3.2未使用有机热载体unusedorganicheattransferfluid未曾使用,且尚未注入传热系统使用的有机热载体。
4一般要求4.1有机热载体产品应符合GB的要求。有机热载体产品出售时应同时提供以下产品质量证明等文件。有机热载体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符合GB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a)6由生产商出具的该批次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如由供应商提供其复印件,该报告的真实性应由供应商确认符合GB/T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有机热载体的自燃点应不低于该产品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4.24.3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至少应高于有机热载体锅炉最高工作温度10C,对于电加热锅炉、燃煤锅炉或炉膛辐射受热面平均热流密度大于0.05MW/m’的锅炉选用的有机热载体最高允许使用温度至少应高于有机热载体锅炉最高工作温度20C。
4.5L-QC和LQD类有机热载体应在闭式循环系统中使用;L-QB类有机热载体可在闭式或者开式循环系统中使用,但用于开式循环系统的有机热载体热氧化安定性指标应合格,且正常运行时开式循环系统膨胀罐内的有机热载体温度应低于70C。L-QBL-QCLQD分类见GB。4.6有机热载体不应直接用于加热或冷却具有氧化作用的化学品。在食品或药品生产过程中间接加热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除了应符合GB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国家有关食品及药品安全标准的要求。5质量指标要求和试验方法51未使用有机热载体验证指标和试验方法未使用有机热载体注入系统前(包括系统初次注入和运行后更换或补充的未使用有机热载体),应根据该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对其质量进行验证检验。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见表1。
5.2在用有机热载体的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根据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状况,质量指标分为正常使用质量指标、安全警告质量指标和停止使用质量指标。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见表2。
6判定与处置6.1未使用有机热载体验证检验的判定与处置验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表1中判断指标的规定,判定产品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产品为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应加入系统使用。如对验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对该样品进行复验。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指标判定与处置6.26.2.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表2中“正常使用质量指标”的,判定该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处于正常状况,可以继续使用。6.2.2检验结果中一项或数项处于表中“安全警告质量指标”范围时,依据表3进行判定和处置
7.2取样7.2.1未使用有机热载体的取样应符合GB/T的要求,取样量应能满足验证检验和此后复验留样的要求,留样量应不少于1L。7.2.2在用有机热载体的取样应在系统循环回路内通过非水冷却的取样器进行,取样温度应不高于50C,取得的样品应为代表该系统当前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状况的均匀样品。取样量应能满足检验和复验留样的要求。复验留样的保留时间不应少于40d。8混用8.1不同化学组成的气相有机热载体不应混用,气相有机热载体与液相有机热载体不应混用8.2不同化学和物理性质的有机热载体一般不应加入同一系统中混用。8.3如需将合成型液相有机热载体与矿物油型有机热载体混用,或将不同化学组成的合成型液相有机热载体混用,以及将不同厂商生产的矿物油型有机热载体混用,应满足以下要求:a)通过GB/T的热稳定性检验,且比原有的在用有机热载体具有更高或相当的热稳定性b符合第4章的要求;c)加入前通过表1规定的验证检验:d生产商或供应商提供混用后的有机热载体不会发生化学反应或产生分层等影响安全使用的相关试验或检测证明资料。8.4传热系统中加人的混用有机热载体的数量及混合比例应有准确记录,同时应对混用后的有机热载体取样检验并保留1L的复验样品。8.5混用后的有机热载体应按照原有的在用有机热载体性质和性能条件使用,其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8.6在用有机热载体中不应加入各种类型的添加剂使之改变其物理化学性质9劣化物分离处理9.1对于尚具有处理价值的合成型在用有机热载体,可采用适当的分离和精制方法进行劣化物分离处理,去除其中污染物和部分变质物,使其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达到表2的正常使用质量指标后可在原系统继续使用。
10.2有机热载体锅炉和传热系统的清洗及其质量应符合GB/T的规定。10.3有机热载体注人清洗后的系统中并完成脱水排气后应取样检验,其质量应符合表2中的正常使用质量指标。11更换与废弃11.1当在用有机热载体的运动黏度、酸值、残炭或污染程度处在表2的“停止使用质量指标”范围内,并且难以有效地通过劣化物分离处理至正常使用质量指标时,应全部更换为符合GB和本文件要求的有机热载体。11.2更换排出的报废有机热裁体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废弃石油及化工产品的相关规定及标准要求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