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船长和高级船员是否熟悉保持《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的公司程序?《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中的记录是否准确记载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要求记载的机器处所作业?
问题主题
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
船舶类型
油轮、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
重组船舶检查问卷顺序
集控室、轮机长办公室、文件
出版物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油类记录簿中正确记录指南》(第I部分—机器处所作业)第四版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1/通函./修订.2《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机器处所作业(所有船舶)中记录指南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74)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使用电子记录簿导则
目标
确保实施和记载的所有机器处所的作业均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行业指南
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油类记录簿中正确记录指南》(第I部分—机器处所作业)第四版
2.2指南的目标
协助船舶操作公司规定必要的控制措施和活动以确保:
●所有作业参照《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合并修订本附则I记入《油类记录簿》。
●所有记录符合《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合并修订本附则I规定的格式。
●《油类记录簿》中的记录与其他日志簿的记录一致。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1/通函./修订.2《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机器处所作业(所有船舶)中记录指南
2为确保更加统一的港口国监督程序,本指南旨在为船员如何在《油类记录簿》中使用正确的代码和项目编号记录各种作业提供建议,从而便于船上遵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74)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使用电子记录簿导则
2.1本导则仅适用于船上电子记录簿的使用,以满足电子记录簿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规定记载的要求。
.1油类记录簿,第I和II部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7.1条和36.1条)
2.2使用电子记录簿记载操作性记录是纸版记录簿的替代方法。电子记录簿可以允许船舶利用它们的技术来减少行政负担并对船上环保的新举措起促成作用,例如用纸的减少。
4.4.2电子记录簿应具备将系统内的数据自动备份至离线存储的功能。备份应确保记录的每一次更改,离线记录均能自动更新,以确保用户对备份过程不会遗忘。
5声明
5.1为法定检验或检查之目的,所有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电子系统应随船携带由主管机关提供的书面确认。声明的示例请见附录
5.2主管机关可酌情决定授权认可机构参照本导则评估电子记录簿,以及代表主管机关签发声明。
液货船管理与自评估关键绩效指标10.1.3要求程序将海洋和大气排放减至最低并确保它们始终在准许的标准之内。
程序可以包括:
●排放减至最低的方法。
●适用规则的识别。
●对环保负责的处置方法。
●排放监控。
●燃料分析。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管理。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1.2.3安全管理体系应确保:
1.符合强制性规定和法规,以及
2.考虑由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行业组织制定的适用的规则、导则和建议标准。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I
第17条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机器处所作业
1凡总吨及以上油船和总吨及以上非油船,须备有《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机器处所作业)。该《油类记录簿》作为船舶官方日志簿的一部分或其他,均须遵照本附则附录III中所规定的格式。
2只要船舶进行下述机器处所的任何一项作业,均须逐舱完成《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
1.燃料舱的压载或清洁;
2.燃料舱的污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
3.收集和处理残油(油渣);
4.机器处所内积存的舱底污水的舷外排放或处理;和
5.燃料或散装润滑油的加装。
3倘若发生本附则第4条所述的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的情况,或者发生不是该条预期的意外排放或其他异常排油情况,须在《油类记录簿》中陈述这种排放的情况和理由。
4须及时将本条2段中所述的每项作业详细地记入《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以使该项完成的作业与记录簿中的所有记录相对应。每项完成的作业,须由高级船员或相关作业的负责人签字,且每完成一页须由船长签字。对于持有《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的船舶,《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中的记录须至少使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其中的一种文字。如同时使用船旗国官方文字,则遇有争议或分歧时,须以船旗国官方文字的记录为准。
5油滤设备发生的所有故障须记入《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
6《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须存放在易于可取的地方,以备所有合理时间进行的检查,除了未配备船员的被拖船舶外,均须存放在船。《油类记录簿》须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保存3年。
检查指南
为保持纸版或电子版《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和任何船旗国主管机关指南,船舶操作公司应制定程序。该程序应包括:
●哪些机器处所的作业需要记入《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
●需要谁将机器处所作业的细节填入《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
●要求何时在《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填入记录。
●要求船长何时验证《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记录的准确性,并在每页签字。
●改正错误记录的程序。
●某些机器处所的操作由于疏忽漏记,按正确的时间顺序填入这些漏记的项目至《油类录簿》第I部分中的程序。
●根据I项、附加操作性程序和一般说明,提供需要记录作业的说明。
●完成的《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保存须知。
如果船舶使用电子记录簿记载《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所要求的记录,则应备有电子记录簿系统的使用说明,包括自动备份数据至离线存储,以及系统出现故障或船舶网络无法使用该系统时恢复数据的正确方法。电子记录簿的使用应有船旗国/船级社的授权声明。
建议检查官行动
●察看,如必要审查,为保持《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和任何船旗国主管机关指南的公司程序。
●从《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中随机抽选10天的连续记录进行审查并验证:
○残油(油渣)的收集和转移或处理与残油留船的每周库存清单一致。(C项)
○使用焚烧炉对油渣的处理与焚烧炉焚烧油渣模式的能力一致。(12.3项)
○通过兆分之15设备对舱底污水的处理与兆分之15设备的能力一致。(15.1项)
○油性舱底污水接收舱(I项)中留船数量的义务声明与处理装置一致。(D/15.1项)
○残油舱容量与《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补编中列出的容量一致。
●通常审查《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并验证:
○每项操作已按正确的时间顺序记入《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
○《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中的每条记录均包含了指南要求的信息。
○每条记录均由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签字。
○每页均由船长会签。
○如果有错误或疏漏,则验证已改正或插入的更新记录是否符合公司程序。
●如果油渣(12.2项)或舱底污水(D/15.3项)已转移至货物区域的污油舱,则验证《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的对应记录。
●如果油渣(C/12.1项)或舱底污水(D/15.2项)已处理至接收设施,则验证《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中有一份收据或证书,其中详细记载转移的残油或油性混合物的数量以及转移的日期和时间。
●如果进行过燃料油加装(H/26.3项),则验证《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中的记录与供应商提供燃料交付单一致。
●如果船舶使用电子记录簿来记载《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所要求的记录,则验证数据自动备份至离线存储器,以及在系统故障或船舶网络无法使用该系统时有正确的数据恢复方法。察看船旗国/船级社的声明。
《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记录的审查应仅限于过去6个月。
预期证据
●为保持《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和任何船旗国主管机关指南的公司程序。
●过去6个月的《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
●过去6个月的轮机日志。
●《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补编(表格B)的副本。
●如果使用电子记录簿,船旗国/船级社的声明。
负面观察项的潜在证据
●没有为保持《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和任何船旗国主管机关指南的公司程序。
●如果船舶使用电子记录簿,没有可用的电子记录簿系统的使用说明。
●如果船舶使用电子记录簿,没有船旗国/船级社授权其使用的声明。
●电子记录簿系统故障或船网无法使用该系统时,没有数据自动备份和恢复的方法。
●陪检高级船员不熟悉为保持《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和任何船旗国主管机关指南的公司程序。
●陪检高级船员不熟悉需要记入《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的记录。
●《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中的记录:
○机器处所作业的某个记录不正确。
○记录的作业违反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未按《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的要求记录所有机器处所作业。
○负责每项作业的高级船员未签字。
○每页结束时船长未及时验证并签字。
○当油渣或舱底水处理至接收设施时,没有收据或证书证实。
○以不符合公司程序的方式进行了改正。
●油滤设备的警报或自动停止装置停止或曾经停止使用,但《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没有油滤设备何时发生故障的记录,以及如果重新恢复使用,何时恢复使用的记录。
●在特殊海域舱底污水已排放,但油滤设备未安装警报和自动停止装置(《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补编2.2.1)或设备停用。
●污染事故(意外或其他异常排放)记录在《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中。
●如果油渣或舱底污水已转移至货物区域的污油舱,《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没有相应的记录。
●如果油渣或舱底污水处理至接收设施,《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中找不到详细记录残油或油性混合物数量的收据或证书。
●如果油渣已焚烧,油渣处理的体积与焚烧炉焚烧油渣模式的容量不一致。
●如果舱底污水已通过油滤设备排放,舱底污水处理的体积与油滤设备的能力不一致。
●处理的积存油渣或舱底污水无法通过《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提供的记录解释。
●参照《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1个或多个残油舱的容量与《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补编列出的容积不一致。
如果油滤设备在任何方面有缺陷,则在问题6.6.1的硬件响应工具中填入1条负面观察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