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柠檬兄弟公关危机公关管理专家
甲汽车零部件(江西)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北京乙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因与丙轮胎(中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及南昌丁润滑油品有限公司(简称南昌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法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公司在该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某”字号,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某”字号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甲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丙公司销售的轮胎均属于机动车辆的部件,在商品的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商品流通环节交叉重合较多,且甲公司与丙公司均为从事与机动车辆有关商品的生产销售,二者之间构成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涉案商标自年起在中国大陆进行宣传使用,于年申请注册,虽然晚于甲公司的成立时间而在年被核准注册,但是在甲公司成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大量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熟知,达到了驰名的程度。作为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甲公司在成立之前应当知晓涉案商标及其驰名程度。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在注册其企业名称时对“某”二字应当做出合理避让,以免引起市场混淆。甲公司将涉案商标的显著文字“某”作为其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志的字号进行登记,并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使用,具有攀附丙公司的商业信誉及涉案商标商誉的意图,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及涉案商标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丙公司的市场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依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及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应含有“某”文字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甲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法案中,首先通过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可知,使用涉案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