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通报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典型案例。针对知名润滑油品牌实施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该院判令侵权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余万。
据该院行政庭(知产庭)副庭长易珍春介绍,原告捷某公司诉称,其为日本最大的炼油商,分别在第4类“润滑油”及第1类“防冻液”商品上拥有多件知名度很高的“矫马”系列注册商标,且上述商标及其相关产品包装、装潢在相关商品上已获得了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皇家矫马公司、淄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售的润滑油商品上及其宣传中使用多枚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实施了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即N46润滑油、CH-4润滑油特有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皇家矫马公司注册并使用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号;注册并使用侵权域名;做出“引进日本高品质技术”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商标及被诉侵权包装、装潢、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和使用侵权域名,被告皇家矫马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万余元。
被告皇家矫马公司、淄某公司辩称,皇家矫马公司年3月起即停止生产带有“jiaomo”标识的润滑油商品,主观上无过错。该公司并未将其企业名称在相关产品上突出使用,注册涉案域名无主观恶意。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仅是产品商标、名称、等级、粘度等商品信息的简单叠加,并非特有包装、装潢。淄某公司与皇家矫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淄某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
石景山法院一审查明,原告捷某公司系涉案8枚中文“矫马”、英文“JOMO”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皇家矫马公司经营范围均包括润滑油商品。原告两次前往被告淄某公司内,公证购买了带有“JIAOMO”拼音且外包装与原告商品类似的桶装润滑油。该商品上印有“日本矫马能源公司大陆运营商:皇家矫马公司”字样。此后,原告在北京、西安多地公证购买二被告制售的涉案商品。被告皇家矫马公司为网站jiaoma.